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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标准

信息来源于:苍南在线 发布时间:2012/11/4
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标准

1、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五年内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—50的标准征收;计划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(含第三个子女),加重征收。
2、符合省计生条例规定条件,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,但未满四年间隔提前生育的,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—50的标准征收,至间隔期满止。提前生育不到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。
3、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—50的标准征收,至依法登记结婚止。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—40标准征收。
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10—30的标准征收。
4、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10—30的标准征收。
5、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(含第二个子女)的,除按前面第1项规定征收计划生育费外,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。
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,子女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听,每一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三千至五千元;农业户口的,每一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一千至三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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